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我省商品储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9-25
实施时间: 2024-9-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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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供销社,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为支持省内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商品储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可按《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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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安徽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