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41230-20250103]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6
实施时间: 2025-1-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12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1.问: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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