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税政[2024]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2-31
实施时间: 2024-12-1
法规类型: 水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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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县(市、区)水利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标准为日均取地表水1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5立方米以下。
  二、《水资源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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