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人社联[2024]14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12-11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39-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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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精神,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保障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范围。本通知所指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仍未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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