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资环[2024]2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12-13
实施时间: 2025-1-8
失效时间: 2030-1-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151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能源主管部门、海洋发展局(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