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4-12-20
实施时间: 2024-12-20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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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准确理解与适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现就人员资质条件、任职备案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人员资质条件
  《高管办法》第六条规定,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三)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为进一步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专业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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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的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