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恢复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人社函[2024]7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3-6
实施时间: 2024-3-6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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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确保我区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3号)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精神,鉴于当前我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已不具备下调费率条件,经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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