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人社秘[2024]18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7-8
实施时间: 2024-9-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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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在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和调整中的权益,现就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经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前,职工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以职工个人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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