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统计局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人社秘[2024]19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8-21
实施时间: 2024-8-2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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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现发布我省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2023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044.38元/月,以此核定2024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1133元/月,下限为4227元/月。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统一以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
  三、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4年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已离职人员经本人和原参保单位申请可调整2024年缴费基数。
  四、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精心实施部署,积极宣传、引导参保单位及职工按规定申报缴费,稳妥开展2024年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做好社保费系统配置和征缴服务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如实记录缴费信息,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