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人社办发[2024]13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4-8-14
实施时间: 2024-8-14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0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核、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不缴纳医疗......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