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人社发[2024]1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5-31
实施时间: 2024-5-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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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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