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人社办发[2024]19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12-3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39-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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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范围
  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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