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医保规字[2024]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7-5
实施时间: 2024-7-5
失效时间: 2029-7-4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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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2019年6月1日起,我市对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效地强化了基金共济能力,提升了管理综合效能,保障了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步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变更登记。
  二、统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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