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资统[2018]22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8-6-29
实施时间: 2018-6-29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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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所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下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肃财经纪律,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现行有关制度规定,现就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各所出资企业应当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财建〔2013〕117号)等现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团总部和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工程建设(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切实落实各项制度规定,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二、建立内部督查机制
  承担工程项目建设(代建)任务的所出资企业,应设立专项督查机构,针对集团总部及下属企业工程建设(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开展督查督办工作。专项督查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集团分管领导负责,成员由企业工程管理、工程造价、财务、审计、纪检、法务等内设部门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构成。
  专项督查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是监督检查,主要对工程建设(代建)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重点检查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费用分摊合理性、项目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情况、项目实施过程的规范情况和项目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二是督促整改,主要对逾期未编报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进行内部通报,督促相关责任人整改落实,及时解决问题;三是沟通协调,主要对督查中发现的需要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书面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请求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落实项目管理责任
  一要建立责任人制度。项目建设(代建)单位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及项目负责人为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责任人,并向市国资委报备。项目建设(代建)单位为所出资企业下属投资企业的,所出资企业集团总部同为第一责任人。
  工程建设(代建)项目竣工未办理财务决算的,项目建设(代建)单位一般不得撤销,相关责任人不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而变动。相关责任人辞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离职的,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督促做好离岗前交接手续,确保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不受影响。
  二要落实管理职责。相关责任人要切实履行项目实施过程各环节的跟踪管理职责,确保工程项目完工之后办理竣工决算必备的各种相关资料,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以及与项目决算有关的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编报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四、规范项目日常管理
  一要建立项目管理台账。项目开始实施后,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及时建立项目管理台账,为各项工程建设(代建)项目建档立卡,并注意搜集、保存项目前期及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批文函件、合同协议、与业务关联方的往来凭证及现场图片影像等资料,防止项目资料缺失。
  二要规范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规定,按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项,随时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规范物资采购行为,完善工程物资保管及领用流程;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变更审批制度规定,及时掌握项目概算的变更调整和报批情况等。对于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制度规定经批准后方可报送审核及实施,避免“未批(审)先做”的情况发生。
  三要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企业自筹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备案后,应当在2个月内启动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程序。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应当报所出资企业董事会批准(集团总部项目经董事会批准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3000万元以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
  企业自筹建设项目开展竣工财务决算的方式、需要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的项目范围、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等,可参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现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四要做好财务决算中介鉴证。各企业年终财务决算时,应及时对决算年度所有工程项目(含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企业自筹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核实工程价款结算、待摊费用支出分摊、项目资产计价等账务处理、资金往来及使用、项目立项及概算审批文件、项目合同协议、项目变更材料等内容是否清楚完整,并要求承担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披露各工程建设(代建)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及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
  五、加强项目监督检查
  一是专项督查机构督查。即内部督查,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全面检查(针对所有项目各相关方面的检查)、专项检查(针对所有项目某一方面的检查)、个别抽查(针对某个或某几个项目的检查)等方式,检查结果应形成督查情况书面通报材料,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是企业监事会监督。企业监事会应建立项目监督检查机制,对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建设(代建)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及时查找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利于后续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问题、缺陷和漏洞,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决策并督促整改落实。
  三是党组织监督。企业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果断予以处理,充分发挥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坚决惩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和腐败行为。
  六、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市国资委在与相关主管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同时,将企业年度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在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承担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评议指标评分时,视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程度的扣分:
  1.未制订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
  2.未按本通知要求建立责任人制度的;
  3.未按本通知要求建立项目管理台账的;
  4.年度决算审计报告中被披露工程建设(代建)项目相关文件、合同、账册、凭证等资料整理保存不完整、不齐全,或项目资金拨付及支出管理混乱,或项目超概算未及时报批调整,或未如实向中介机构提供项目相关信息资料的;
  5.未建立内部督查机制的;
  6.内部督查书面通报材料未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备的;
  7.内部督查中发现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未及时上报的;
  8.内部督查通报材料披露的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纠正的;
  9.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列入工程建设(代建)项目“黑名单”的;
  10.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未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按规定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或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
  11.企业自筹建设项目未按本通知要求时限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
  12.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未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的;
  13.其他违反现行有关制度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情形。
  二是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规定处理。
  三是完善企业内部考核。各所出资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内部考核机制,对下属企业工程建设(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层层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与相关责任人绩效年薪(工资)直接挂钩,确保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