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4-28
实施时间: 2017-4-2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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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创新体制机制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工商规〔2017〕2号,以下简称《十条措施》),市局于4月14日起全面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省局《十条措施》,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榕政综〔2014〕172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的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5种情形均属于申请人承诺事项。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和功能用途,由申请人提交《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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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住所申报承诺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