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人社发[2023]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3-11-21
实施时间: 2023-12-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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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实施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工作,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失业保险参保地与失业前单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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