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青海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12-5
实施时间: 2024-12-5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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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1001号)、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4〕192号)要求,为确保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时限要求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学分及培训时间要求
  1.学分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的总学分(总学时)不少于135学分(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分(学时)不少于45学分(学时),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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