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湖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2-3
实施时间: 2024-12-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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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切实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调研论证,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省发改委、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起草了《湖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详见附件1、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可自行下载填写《征求意见表》(详见附件3),于2024年12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zfgc2018@163.com。以单位名义反馈的,一并发送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联系人: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张晴0731-85165222
  省林业局资源处 郑佳兴0731-85550715
  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 谢涵宇0731-85572809
  省发改委价费处 陈阳子0731-89991025
  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库处 李晓青0731-84301177
  附件:
  1.湖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3.征求意见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2024年12月3日

  附件1
  湖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强化草原资源生态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专项用于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条  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权属明确的草原上进行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一)工程建设和矿藏勘查开采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
  (二)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及采挖等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草原植被恢复义务的。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四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财政、发改、审计、草原、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按职责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由有权限的草原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完成后,核定并向用地单位(个人)开具《湖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并同步推送省级和同级税务部门,其中,由国家林草局审核的,由省林业局核定并向用地单位(个人)开具《湖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用地单位(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自行向草原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凭税务部门开具的缴费凭证到完成最后审核审批环节的草原主管部门领取许可文书。
  第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需征用或使用草原7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草局审核,其中国家林草局委托省林业局行使权限的,按有关规定执行;70公顷(含)以下的,由省林业局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2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草原主管部门审核;2-10公顷的,由市州草原主管部门审核;1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局审批。
  第七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收费标准为2.55元/平方米(1700元/亩)。
  第八条  税务部门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第九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草原主管部门做好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草原主管部门。
  第三章 缴库及分成
  第十条  各级税务部门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后,按对应级次缴入各级国库。
  第十一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列入一般公共预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103044507目)。各级税务部门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照省级40%、市(州)本级或省财政直管县60%的比例进行分成。60%分成部分涉及市县分成的,由市(州)本级与其所辖区或非省财政直管县协商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草原主管部门组织的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使用的范围包括:草原资源调查规划、人工草地建设管理、草原植被恢复、退化草原改良和管护、草原生态监测、草原病虫鼠害防治、草原防火和管护等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草原植被恢复费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同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核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支出预算。草原植被恢复费支出列“草原管理”(2130236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退库管理
  第十四条  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执收该笔费用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该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具收入退还书,对应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办理退库。
  第十五条  缴费人因其他原因需退库的,缴费人向执收该笔费用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该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草原、财政等有关部门复核同意后,开具收入退还书,附草原、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交对应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占用草原的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各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及违规使用票据的,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于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违规行为而涉及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湖南省第三次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2021年12月7日发布),我省草地210.75万亩(14.05万公顷)。主要分布在永州、郴州、邵阳和衡阳等地的高海拔地区,处于未开发状态,资源总体保护较好。但随着全域旅游的快速发展,草原作为优质的旅游资源,是各类建设项目投资的热土。全省形成了城步南山牧场、新宁黄金牧场、桑植南滩草场、郴州北湖区仰天湖大草原、龙山八面山草场等具有较大区域性影响的旅游品牌,占用了草原资源,建设配套设施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同时,“十四五”以来全省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建设项目投资大幅增加,相关项目选址均不同程度涉及占用草原。
  为切实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要求,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省发改委、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研究起草了《湖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
  6.《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7.《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收费事项。一是收费对象和范围: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权属明确的草原上进行工程建设和矿藏勘查开采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和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及采挖等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草原植被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二是收费标准:根据省发改委组织开展的成本调查结果明确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1700元/亩,后根据市州县市区林业部门反馈意见,为便于计算和结合工作实际,将征收标准换算为2.55元/平方米。三是执收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之规定,草原植被恢复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明确部门职责。一是审批部门为有权限的草原主管部门,7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其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省林业局行使权限的,按有关规定执行。70公顷(含)以下的,由省林业局审核。临时占用草原2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草原主管部门审核;2-10公顷的,由市州草原主管部门审核;1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局审批。二是发放草原许可文书的部门为完成最后审核审批环节的草原主管部门。三是根据财税〔2022〕50号文件规定,税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和退库工作,由人民银行负责资金退库等实际操作。
  (三)明确缴费流程。一是缴费人依照《湖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按《湖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草原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获取缴费凭证。二是缴费凭证作为草原主管部门登记、发放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的主要依据,缴费人应将缴费凭证及时提交相应草原主管部门。
  (四)明确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使用与管理。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二是根据财综〔2010〕2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草原调查规划、人工草原建设、草原植被恢复、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草原生态监测、草原病虫害防治、草原防火和管护等开支。三是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草原植被恢复费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五)明确省、市县分成和缴库规定。一是根据财综〔2010〕2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税务部门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后,按对应级次缴入各级国库。二是参照我省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做法,各级税务部门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照省级40%、市(州)本级或省财政直管县60%的比例进行分成。60%分成部分涉及市县分成的,由市(州)本级与其所辖区或非省财政直管县协商使用。
  四、相关情况说明
  根据省发改委建议新设立的收费项目,施行有效期按两年试行期试行,之后再按5年有效期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1: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起草说明.doc    
附件3:征求意见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