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完善省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医保规[2023]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3-1-3
实施时间: 2023-2-6
失效时间: 2028-2-5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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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1〕9号)、《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要求,为更好满足省本级参保职工医疗保障需求,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健全省本级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现就完善省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医保)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已参加省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除外)、与省本级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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