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医保规[2024]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4-11-8
实施时间: 2025-1-1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6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现结合实际,就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