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四川省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医保规[2020]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0-4-28
实施时间: 2020-7-1
失效时间: 2025-6-30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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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省本级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2019〕4号)要求,结合省本级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省本级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同步开展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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