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厅发[2023]12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1-30
实施时间: 2023-2-1
失效时间: 2025-4-30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71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8号)规定,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维持在最低工资标准90%的调整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到每人每月1692元。
  二、适用范围。本次调整适用于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
  三、资金来源。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贯彻落实党的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人社厅发[2025]36号
发文部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2025-4-28
实施时间:202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