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4年11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11-25
实施时间: 2024-11-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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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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