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办发[2024]76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3-12-12
实施时间: 2023-12-12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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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新修订的《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2月13日印发的《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晋政办发〔2018〕19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省级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旨在强化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机构(以下简称省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省领导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级部门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开展自查,按期将自查表、自查报告报送省领导机构办公室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省领导机构办公室成立考核组,对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级部门进行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等方式对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指标进行评估。
  (三)第三方评估。省领导机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样调查、座谈访谈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制度落实、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指标进行评估。
  (四)暗访抽查。省领导机构办公室组织力量或委托媒体组建暗访组,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调查。
  (五)综合评议。省领导机构办公室根据自查自评、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等情况,结合行业主管、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结果。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设置加分项和扣分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优秀: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的;
  2.各市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四名的、省级部门考核得分排在前十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一般: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的;
  2.发生3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2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发生同一案件3次以上赴省赴京越级上访的。
  (三)考核等级在优秀、一般以外的为良好。
  第四章 结果与运用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领导机构审批,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领导机构办公室进行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级部门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由省领导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一般的,由省领导机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省领导机构办公室通报反馈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建议,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级部门应及时组织整改并报送情况。
  第十一条 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对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2月13日印发的《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晋政办发〔2018〕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