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5]4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1-21
实施时间: 2005-1-21
失效时间: 2007-8-2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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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为规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提存行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本保证金的提存时限
  保险公司应该在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或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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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保监发[2007]66号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7-8-2
实施时间:200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