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办发[2024]2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4-8-1
实施时间: 2024-8-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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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1日

  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配置准确性,提高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增强发展潜力、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城市业态、功能、品质不断提升,制定如下措施。
  一、框定总量,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格局
  (一)统筹农业、生态、城镇三大空间。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守牢2035年467.46万亩耕地保有量、409.4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底线。严守1557.77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至2035年,全市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36%左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降低至137平方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大幅降低。
  (二)加强三条控制线管控。强化底线约束,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调整并补划。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落地。城镇开发边界内,强化城镇建设集中布局、集约紧凑发展;城镇开发边界外,严格空间准入,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推进农村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
  (三)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引领,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时序、结构和布局,实施开发强度管控,坚持减量提质、集约发展。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内存量资源盘活利用和低效用地再开发,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着力推动城镇开发边界外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指标在保障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也可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统筹使用。
  (四)建立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全域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
  二、严控增量,以资源利用计划管理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
  (五)统筹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用地。全市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预留约180平方公里战略留白空间。战略留白空间的启用依据市、区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结果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确定。各区应在市级下达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基础上,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分别至少留存35%、25%的增量用地。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规模上,至少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
  (六)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完善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制度,以项目落地配置土地计划指标,保障投资用地需求。对纳入国家及本市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等农业农村发展用地,实施计划指标单列;对市级重点产业项目以及市级重点医疗、教育、养老、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社会民生用地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由市级统筹安排计划指标;其他项目使用“增存挂钩”产生的计划指标。
  (七)强化国土资源利用计划联动管理。统筹考虑规划实施时序,合理安排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加强储备土地类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坚持“以供定储”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优化土地储备结构,控制土地储备成本,优先储备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切实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统筹保障土地收储、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等资金投入,做好资金平衡,合理安排开发时序,加快推动土地前期开发,有序组织供应,实现滚动开发、良性循环。
  (八)完善“增存挂钩”实施机制。坚持以消化存量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作为安排各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重要依据。严格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建立责任压力传导机制,创新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对于非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积极支持探索有偿收回的补偿标准和协调裁决机制,探索建立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等工作衔接机制。
  三、盘活存量,以创新存量资源开发模式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九)有序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建立“调查—规划—策划—实施—评估”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体系,以及涵盖立项、审批、实施、运营、监管全流程工作指引,从规划土地、政策激励、金融财税、利益平衡、存量资源转换利用等方面,探索创新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建立低效用地综合绩效评估制度,因地制宜确定低效用地量化指标。完善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开发、联合、入股、转让、置换等多种方式的处置模式。创新低效用地再开发空间单元内涉及多个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的资源配置方式。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全国国土调查结果、区分发生的不同时期依法依规分类明确认定标准和处置政策,予以妥善处理,确保底数清晰、封闭运行、严控新增、结果可控。
  (十)集约高效盘活存量空间。充分挖掘存量资源再生价值,加强资源复合利用,推动载体空间由单一功能向综合功能转型升级,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空间载体支撑。探索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空间单元内实施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土地用途、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指标等要求,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满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前提下,支持对不同产业用地类型进行合理转换,探索土地混合开发、空间复合利用、容积率奖励、跨空间单元统筹等政策,推动形成规划管控与市场激励良性互动机制。探索自有用地再开发模式和途径,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探索将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地块与相邻地块成片改造、整体供应的途径和方式。
  (十一)提质增效利用产业空间。加强产业项目准入管控,实施高标准的产业用地投入产出监管,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和多层厂房,提升单位面积土地产出效益。因地制宜推动“工改工”与“工改商”、“工改住”改造。实行地价鼓励支持政策,对用地面积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建设进度一次规划、分期供地。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增加配套功能设施供给,进一步提升产业载体支撑能力。经产业和规划评估,按需核定产业用地开发强度。
  (十二)混合高效利用土地空间。在主导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引导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交通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置、混合利用、空间设施共享,探索部分用地混合布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路径。探索不同行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协同开发机制,实行公益性和经营性设施混合的土地供应制度。研究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规则和程序。
  (十三)复合提效利用建筑空间。探索建立存量资源转换利用机制,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且保障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对存量建筑实施用途转换的方法,按照实事求是、简化办理的原则,制定转换规则,完善相关审批事项办理程序。深化完善规划近期无法实施但具备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改建、扩建的途径和程序。完善适应新产业新业态的用地政策,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的途径,建立完善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管理规定。
  (十四)合理有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科学评估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地质安全监测,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底线。统筹推动地下空间分层有序利用,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等设施。鼓励轨道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等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节地模式,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的,实行一次性组合供应,分用途、分层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化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地下分层设立、分层供应、分层登记机制,实施向下递减的地价政策,推进建设用地立体开发利用。
  四、提升质量,以资源要素高效配置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
  (十五)市场化配置经营性土地。进一步提高房地产调控的精准度和时效性,科学调节商品房供应规模、节奏和时序,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在权属清晰无争议、过程公开透明、充分竞争参与、产业导向优先的前提下,支持不同用途地块混合供应。加强对重点区域优质教育资源的匹配。优化商办用地供应结构,提高商业、办公用地供应的有效性和精准度。完善土地市场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建设,支持存量建设用地快速流转、高效配置。
  (十六)高效配置产业用地资源。聚焦产业主线、强化产业引领,优化产业业态和空间布局。城镇开发边界外产业用地向园区(开发区)集中。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完善弹性年期出让制度,推动工业用地由以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方式并重转变,提高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比例。强化产业绩效导向,进一步规范产业用地准入、供应、监管全过程管控,建立动态考核和达产验收机制,促进产业用地健康发展。
  (十七)合理配置乡村土地资源。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核心管控指标,增强村庄规划引领效能,保障村民住宅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合理用地需求。综合运用增减挂钩和占补平衡政策,稳妥有序开展以乡镇为基本单元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合盘活农村零散闲置土地,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用地。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多元配置政策。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依规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
  (十八)均衡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全域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建设“15分钟生活圈”,实现公共服务设施优质均衡发展。统筹配置基本保障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活动场所,集中配置与独立占地相结合,探索并推广多种服务复合化的建设模式。不断完善各类设施空间布局,提升教育、医疗、养老、体育、文化等各类设施和公共空间的服务便利性,支持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共用,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十九)完善资源配置增值收益政策机制。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地价计收补缴标准,分不同区域、不同用地类别改变用途后,以公示地价(或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核定补缴地价款;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投入、移交公益性用地或建筑面积、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多地块联动改造等成本,探索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按程序确定地价款。探索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机制,完善原土地权利人货币化补偿标准,拓展实物补偿途径。
  五、加强管理,以高效能监管推动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提质增效
  (二十)加强规划引领。加强规划刚性约束,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划一经批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凡突破规划强制性内容,经规划评估后确需修改的,应依法履行程序,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调整完善。
  (二十一)强化土地管控。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年度变更调查,建立全市国土利用状况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提供高质量决策支撑。鼓励采取节地技术,创新节地模式。优化完善各类用地标准,构建覆盖城乡、各行业建设项目的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体系,强化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管控。通过信息化手段,推进基础底图、管理数据和调查成果的共享共用,促进国土调查与用地审批、违法用地治理等日常管理信息有效衔接。
  (二十二)高效办成规划用地审批“一件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多规合一”基础上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完善“一地一码”协同服务平台功能,拓展“土地码”应用场景,提高审批效率。深入实施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细化项目分类,进一步优化项目策划生成服务,推进“用地清单制”,细化完善区域评估、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等措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持续推进告知承诺制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推动工作流程和审批管理标准化,提升政务服务全程电子化应用水平。
  (二十三)加大耕地保护执法力度。压实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用地整治力度,稳妥处置存量违法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分类稳妥开展违规占用耕地整改复耕,落实耕地“非粮化”整改要求,合理安排恢复时序。因地制宜推进撂荒地利用,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对无人耕种的撂荒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用途种好用好。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建设,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进一步提升违法违规用地监控预警能力。
  (二十四)加强土地全生命周期共同监管。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健全多部门共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用地投资、建设、产能、用能、环保等履约监管,细化建设、产业和运营管理要求,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