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府厅字[2023]6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3-8-25
实施时间: 2023-8-25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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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25日

  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着力解决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能力不强以及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等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的目标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将促进行业发展和实施有效监管共同谋划、一体推进,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寓服务于监管、以服务促监管,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二、总体目标
  以“高效管好一件事”为目标,坚持系统观念,强化高效协同,突出关键环节,加强技术运用,形成条块结合、职责明晰、高效联动、业技融合的一体化监管体系,有效堵塞监管漏洞,精准实施有效监管,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2023年底前,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在一些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联合抽查检查制度,科学配置监管力量资源,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基本形成“以跨部门联合检查为常态、部门单独检查为例外”的监管工作格局,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更加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进一步优化,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能力大幅提升,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基础。
  1.确定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省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重点领域,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单用途预付卡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以及新兴领域,围绕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件事”主题,梳理形成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录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同步至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因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或监管职责变动需要调整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程序动态调整。各市、县(区)政府根据职责做好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认领,结合工作实际,调整完善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民宗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药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南昌海关等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责任单位中均包含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2.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省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逐项明确监管规则和标准,确定监管责任和分工,细化实化监管措施。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根据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主要行为特征,与之相关的部门都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对其研判定性、明确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各市、县(区)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地区涉及跨部门监管的事项,要结合地方机构设置和监管力量配置等情况确定监管部门和职责划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涉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监管事项,相关部门应按照机构改革确定的职责落实责任。对存在部门管辖争议的行政执法事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省司法厅等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工作要求,有效整合监管资源,统筹监管政策制定,建立联合督导制度,督促监管责任落实,推动监管信息共享,组织实施联合执法检查。已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的,要进一步完善运行规则,加强业务统筹,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职能作用。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区域实际,分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解决突出问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能力支撑。
  4.强化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支撑。按照“省级主建、市县主用”原则,搭建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为枢纽,对接联通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信用中国(江西)等业务系统的全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规范监管业务流程,在全省范围内实现数据共享共用、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联动。平台接入省级决策指挥中心,强化大数据辅助决策,实现综合监管“一屏统览、一网统管”。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统一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推动案源线索、任务发起、流转处置、监督反馈、评价公示等线上闭环管理,实现规范执法、全程留痕和责任可追溯。推广移动执法终端在综合监管中的应用,依托移动政务办公平台“赣政通”建设掌上监管模块,开展移动监管执法。(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一部门一系统、一市一平台”要求,加快平台系统整合对接,着力打通数据壁垒,以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数据互通共享支撑跨部门综合监管。依托已有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做好与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监管行为等数据库的对接联通,按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场景需要共享本地区本领域审批和监管数据,明确数据回流和交换规则,确保数据归集规范有序、使用安全高效。相关部门要结合跨部门综合监管具体事项风险监测、协同执法等业务需求,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程序、时限、频次和保密要求等。(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整合跨部门综合监管力量资源。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领域,持续整合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加强“一专多能”的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跨部门业务培训,推进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衔接,提升跨部门执法协作能力。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乡镇(街道)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推动综合行政执法资源下沉,做好人员、技术、设备、经费等保障。加强基层网格建设,调动发挥基层网格在综合执法中的辅助作用。(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注重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推进。
  7.加强风险隐患跨部门联合监测。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针对具体监管事项的风险特点,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构建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模型,建立健全预警指标体系和预警标准,明确预警信息推送规则,制定预警响应和处置预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提升监测感知能力,有效归集分析相关监管信息,及早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预警信息要开展跨部门综合研判、协同处置。(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开展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的属性和风险特点,积极探索符合行业监管需要的信用监管模式,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配置监管资源、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依据信用状况不同,在监管方式、抽查领域、抽查比例、检查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并逐步将信用信息嵌入部门业务系统。相关部门在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及时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加强信用大数据监测预警分析,将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行业地区信用状况等监测信息实时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实现信用信息高效、便捷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完善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机制。高效统筹监管执法资源,大力精简整合检查事项,积极推行联合抽查检查,持续提升协同监管能力。在更多领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扩大联合抽查范围,提高联合抽查比例,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经常活动的干扰。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一般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推广“信用+双随机”监管,结合监管对象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参与部门等。优化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功能,提升任务识别、对象抽取、抽查检查等功能的智能化水平,为抽查检查赋能增效。(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进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不断拓宽问题线索收集渠道,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及行业协会、基层网格员、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加强大数据分析,形成社会多元共治合力。建立问题线索分办、转办和查处工作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协同开展核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既要做到应查必查、有效处置,又要防止多头检查、重复处罚。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将线索通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核查处理。(省政府办公厅等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探索推进“一业一册”“一业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市场主体角度出发,以部门权力事项清单为基础,以监管对象或事项为联结点,按照“能合尽合、能联尽联”的原则,对本领域同一检查对象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事项加以精简整合,统筹开展综合性的检查,推动监管从“按事项管”向“按行业管”转变。(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效能。
  12.加强条块监管联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监管政策要充分征求各地意见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全面研判风险隐患,督促有关地方补足监管短板;建立健全监管资源统筹调配机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协调开展跨区域监管执法。垂直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各地要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分析本地监管突出问题,对本地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实施有效监管;有效整合监管资源,及时共享监管信息,支持、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跨区域、跨层级监管工作。(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区域监管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执法需求,与其他省市或毗邻县(区)建立综合监管合作机制,加快推进食品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资格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等跨区域监管协作,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转移等跨区域联防联治。通过与其他地区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跨区域综合监管,切实解决跨区域监管缺位、管辖争议、执法办案困难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监管质效。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跨行政区域综合监管模式,建立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联席会议制度,全力构建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案件情况互学互鉴的信息“横向”互通机制;建立健全源头追溯、监测预警、线索移送、证据移交、联合调查、执法协助、执法联动、执法互认等机制。建立跨区域综合监管长效机制,探索推行立法协同,就达成一致意见的某一具体执法监管事项,按相关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区域性地方标准。(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行刑衔接联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根据不同领域监管实际需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线索移送、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机制。积极推动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升级运行,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行刑衔接工作效率。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工作联系长效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行刑衔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积极开展案件会商、联合调查等。行政执法机关要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可商请有关机关协助调查处理,有关机关立案后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存、销毁、处置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配合。(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等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跨部门综合监管全过程、各方面。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推进全省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双随机联合抽查检查统筹协调;省司法厅负责法治保障、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业务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信息化支撑,组织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系统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督促,积极开展或参与跨部门综合监管。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取得实效。(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政策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聚焦跨部门综合监管中的难点、堵点、痛点,抓紧制定推进综合监管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对现行监管标准不一致、相互不衔接的制度规则,要抓紧修订完善,加快形成高效协同的政策体系。(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宣传和引导,主动做好政策解读,积极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落实落地,同时不断拓展跨部门综合监管领域,在更多领域推进实施“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改革。建立综合监管普法工作机制,教育引导企业和群众诚信守法经营。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广泛宣传,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不断扩大改革成效。(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