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5]13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9-17
实施时间: 2005-9-17
失效时间: 2011-2-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3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现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l、财产保险、......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