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风险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4-10-29
实施时间: 2024-10-29
法规类型: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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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权威数据,当前我国的企业国有资产、金融国有资产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总量已突破420万亿元人民币大关,其中,国有企业资产总额更是高达330万亿元以上,占据全国企业资产总额的半壁江山,比例超过50%。此外,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统计,全国范围内的资产评估机构每年均会出具超过16万份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年评估价值累计达到42万亿元,同时,年评估收入也稳步增长,超过43亿元。这些数据明确显示,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相较于民营企业等其他类型的资产评估业务,不仅在规模上占据显著优势,且呈现出逐年扩大的趋势。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构成了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核心部分,对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整体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流程中的关键环节,长期以来,在捍卫国有资产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均展现出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量的增加,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所面临的风险与挑战也日益加剧。
  鉴于此,为提升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中的风险防控意识,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系统梳理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中可能遭遇的各类风险点,旨在为全省范围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提供参考,并在执业过程中给予高度重视。
  一、业务承接环节的风险
  (一)违规投标的风险
  资产评估机构在投标过程中,为获取评估业务,可能存在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通过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为此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对投标人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恶性压价的风险
  部分资产评估机构为获得评估业务,可能会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性压价行为可能导致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评估工作时简化评估程序,忽略关键步骤。这不仅会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评估工作流于形式,给委托人带来潜在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因评估程序的不完整,给资产评估机构自身带来直接法律风险。委托人若基于错误的评估结论做出决策,可能遭受项目失败或经济损失,资产评估机构为此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恶性压价行为还将导致行业内的恶性竞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存在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行为的。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以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该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资产评估机构在获取评估项目时应充分考虑资产规模、项目难点、评估程序和各种风险,进行合理的报价,确保报告质量和评估程序的完整履行,避免恶性压价带来的潜在风险和法律责任。
  (三)行贿和支付回扣行为的风险
  部分资产评估机构为获得评估业务,可能存在对国有企业相关人员行贿或支付回扣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资产评估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为此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违反本法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以支付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以支付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经济行为获批的风险
  在涉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过程中,部分资产评估机构可能忽视了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状况,此情形可能导致评估报告无法出具的风险。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需经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需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报送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同时,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备案审核的要点之一。
  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应关注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获取相关经济行为文件。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在资产评估报告附件中附上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避免因程序缺漏致使评估报告无法通过核准、备案,最终导致评估报告无法出具的风险。
  三、错评漏评的风险
  由于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政策变动、人员更替以及管理不善等各种因素,可能导致被评估的相关资产存在未入账、边界不明确、账面与实际情况不符、产权存在瑕疵以及关键资料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核实工作中受阻,增加错评漏评的概率,进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评估专业人员应对企业申报的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实,重点关注国有企业的划拨资产,购置时间久远的资产,或有负债、未决诉讼和表外拥有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商誉、不动产等。详细调查资产的现状,核查验证资产的产权情况,关注资产是否存在隐匿和遗漏,对发现的相关问题,在评估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承担资产评估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串通作价的风险
  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时,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可能会出于各种目的,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评估专业人员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和期望。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若迫于其影响、压力,亦或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等,满足其不合理诉求,甚至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进行评估,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企业及其董、监、高人员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价。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承担资产评估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评估泄密的风险
  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项目的访谈、现场勘查和资料收集等过程中,往往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导致保密信息泄露的途径多种多样,常见的情形有:擅自携带涉密载体外出;通过即时通讯软件传输涉密信息;在不安全的设备上处理涉密文件;在公开场合谈论秘密;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交叉使用存储介质;在不适当的地方登载涉密信息;在涉密场所携带手机;擅自处理报废涉密载体等。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遵循“谁委托、谁负责,谁承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一)根据《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涉密业务咨询服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不依法履行保密责任导致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管理能力,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于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对于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保密资质。
  对于未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法从事本法规定的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涉密业务,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资产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且情节严重的,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时,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核准备案的风险
  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是国有资产评估的重要程序之一,对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一般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程序中,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若执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程序不完整、评估依据不充分、评估结论不合理、评估项目存在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工作指引》等情况的,将面临评估报告无法通过核准备案的风险。
  根据《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完成备案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和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方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根据本通知所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表,对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和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因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质量优劣和备案审核情况,将直接影响资产评估机构在相关国有企业后续资产评估业务的中选概率,甚至可能面临评估业务直接流失的风险。
  七、相关案例
  案例1:2010年,某资产评估机构股东为获得某企业招标的资产评估项目,他通过关系找到某机关单位内部人员进行从中协助,该机关单位内部人员通过操作顺利使得该资产评估机构中标。在评估项目完成后,该评估机构股东向其支付回扣数十万元。经法院判决,该资产评估机构和其股东犯行贿罪,处罚金人民币数十万元。
  案例2:2016年,某资产评估机构在承担某大型国有企业改制项目中,项目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勘查,又受企业管理层误导,错误的将企业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认定为无效资产。并按照企业管理层授意,未将这部分土地使用权纳入评估范围。后经相关部门调查,此举导致企业的资产漏评数亿元,评估报告存在重大失实。经法院判决,对涉事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关评估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万元不等。
  案例3:2020年,某资产评估机构在对某国有企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后,向委托人呈递了一份内容详尽且严谨的评估报告。然而,委托人管理层基于特定利益考量,向资产评估机构提出了对部分重要资产价值进行上调的要求,旨在为后续融资或并购活动创造有利条件。资产评估机构面对这违背客观原则的要求,内部出现了显著的分歧与讨论。但在外部压力与潜在利益的驱动下,资产评估机构最终选择了妥协,未能坚守其专业立场与独立判断。据相关单位后续深入调查揭示,此次人为干预直接导致了评估结果的失真,相关资产价值被大幅虚增。此举严重误导了市场对该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的准确评估与判断,产生了不良的市场影响。经法院判决,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资产评估相关人员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