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商务局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2023]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商务局
发文时间: 2023-10-24
实施时间: 2023-10-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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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和储备部门、商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商品储备有关业务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见附件1)。为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组织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和储备部门、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接受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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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pdf    
2.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xls    
3.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列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