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19部门印发《关于全面强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联合激励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字[2023]8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8-18
实施时间: 2023-8-18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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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党委宣传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局、行政审批局、民营经济局,总工会、团委、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处,税务局:
  现将《关于全面强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联合激励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青岛市总工会
  共青团青岛市委员会
  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
  青岛市企业联合会 /青岛市企业家协会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2023年8月18日

  关于全面强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联合激励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决策部署和有关精神,推动形成更加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联合激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联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正向激励的手段,加大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激励力度,让守法守信企业受益,引导广大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城市整体营商环境,形成企业主体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协同共治、社会各方广泛监督的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和谐劳动关系新局面。
  二、范围对象
  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下列企业实施激励:
  (一)全国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经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认定的国家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如“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等。
  (二)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71号),被认定为“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三)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22〕36号),被认定为“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三、激励措施
  对列入激励对象的企业,从信用应用拓展、惠企服务供给、人才培养支持、职工福利关爱、优先推荐表彰等方面给予以下激励:
  1.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单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在“信用中国(山东青岛)”网站供社会查询应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
  2.通过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向金融机构推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单,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增信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融资支持。(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职责各自负责)
  4.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市科技扶持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5.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纳入企业职称评审自主评价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企业,可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项目和技工院校产教融合集团化发展建设项目,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同等条件下,所在企业的技能人才优先推荐申报青岛市拔尖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计划。(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同等条件下,所在企业人力资源、法律事务工作者优先培养、聘用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0.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青岛市人才招聘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外出招工引才活动和各类公益性招聘活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
  13.同等情况下,优先享受总工会等部门组织的“劳动用工法治体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14.在没有被投诉、举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情况下,免予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一般专项检查、书面审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在没有被举报投诉或相关部门提请稽核,且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调整无异常情况下,免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
  16.除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等重点监管领域外,在没有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监测、专项检查、案件线索推送、转办和交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情况下,减少行政检查频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17.对符合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条件的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可以准予四年的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有效期;对符合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条件的省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可以准予五年的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有效期。(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18.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出具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状况审查意见时,享受容缺受理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企业合规证明时,享受容缺受理服务。(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同等条件下,作为推荐青岛市爱心妈妈小屋示范阵地的重要参考条件。(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21.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建立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真情协商·和谐共赢”星级单位。(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22.为企业困难女职工提供免费“两癌筛查”(乳腺癌、宫颈癌复查)名额时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23.在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免费体检和疗休养活动中,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24.作为推荐评选文明单位的重要参考条件。(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25.作为推荐评选山东省、青岛市优秀企业家的重要参考条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6.作为推荐评选山东省、青岛市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的重要参考条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7.作为推荐参评上一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优先条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8.作为推荐所在企业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参加相关评优评先的优先条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9.作为总工会推荐评选山东省或青岛市劳动模范、山东省或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的优先条件。(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30.作为推荐评选山东省、青岛市模范职工之家,推荐评选山东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的重要参考条件。(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31.作为推荐选树山东省、青岛市五四红旗团组织的重要参考条件。(责任单位:团市委)
  32.作为工商联推荐企业和个人参评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市工商联推荐非公企业参加区(市)级以上各类表彰、评优、评奖的,原则上应为青岛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荐非公经济人士参加区(市)级以上各类表彰、评优、评奖(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的,所在企业原则上应为青岛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责任单位:市工商联)
  33.作为工商联执委以上职务、行业协会(商会)会长和监事长提名候选人的重要依据。被提名为区(市)工商联执委以上的候选人,或被提名为区(市)或市工商联市属行业、异地商会会长、监事长的候选人,所在企业原则上应为青岛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责任单位:市工商联)
  34.作为入选青岛市年度经济成就宣传发布活动和年度社会责任示范企业的重要参考条件。(责任单位: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
  35.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推荐青岛市级以上优秀企业家,所在企业原则上应为青岛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责任单位: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同配合。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强化联动协同,合力推动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应对联合激励机制相关条款细化操作措施,规范办理流程,确保激励机制贯彻落实到位。
  (二)注重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深入企业、工业园区、街道(乡镇),加大宣传力度,利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方式,切实把联合激励措施宣传到位,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调度,增强工作实效。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推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单,适时对落实联合激励措施的情况进行调度,对实施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会商处置,推动各项激励措施落地见效。对被取消和谐认定的企业停止适用激励措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给予正向激励的意见》(青人社字〔2019〕45号)不再执行。

相关附件:
关于全面强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联合激励机制的意见.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