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人社系统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字[2024]6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4-8-7
实施时间: 2024-8-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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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有关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要素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保障作用,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4〕50号)要求,现就实施人社系统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保障民营企业用工需求
  (一)建立重点企业用工对接服务机制。健全区(市)、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企业用工服务专员制度,建立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用工需求清单机制,配齐配强用工服务专员队伍,全面掌握企业缺工规模、缺工类型、技能要求、薪资水平等情况,提升用工保障服务的精准性。对缺工50人以上的企业,有针对性地提供“一人一企,一企一案”服务。
  (二)加强企业公共就业服务保障。依托中国海洋人才市场(山东)、中国青岛人力资源市场等平台,每年举办“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金秋有约招聘”等各类招聘活动不少于1000场次,助力企业用工达产。推动跨区域人力资源合作,在东西部劳务协作地和劳动力输出省市开展企业岗位招聘服务,协助开展有组织劳务输转,每年输入青岛不少于3万人。
  (三)拓宽企业市场化供岗服务渠道。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企业岗位供需匹配重要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定制招聘、人才寻访等市场化、专业化服务。建立“青岗优聘”季度发布机制,聚焦青岛市重点产业链企业,定期向社会发布月薪1万元以上、有发展前景的优质岗位。每年常态化开展“招才引智名校行”活动不少于40场次,吸引优秀毕业生来青就业创业。
  二、支持民营企业稳岗扩岗
  (四)不断加大社会保险惠企力度。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超龄人员、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积极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工作,每年组织工伤预防宣传培训不少于6场次,降低民营企业工伤事故风险。推动民营企业落实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加入企业(个人)年金计划。
  (五)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历年欠费及滞纳金)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为6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六)支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照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等,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七)持续推行稳岗扩岗专项贷款。面向小微企业设立贷款期限1-3年的“青岗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4%。其中,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的优质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超过3.8%。对持续增加用工、稳岗扩岗突出的企业,可采取“一户一策”方式提供更为优惠的贷款条件,并视企业情况提供信用授信及无还本续贷等支持。
  (八)鼓励企业开展青年实习见习。对在青岛市研究生实习基地实习的全日制在读硕博研究生,按每人每月3000元、最长3个月的标准给予实习生活补贴。对吸纳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三、推动民营企业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九)畅通企业人才评价渠道。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深入实施“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备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资质。加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不断完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建立健全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符合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职称申报“举荐制”等政策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支持与企业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
  (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技能提升。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发证日期12个月以内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优化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金蓝领”培训政策体系,对于符合补贴条件的,分别给予个人或企业200元至12000元的培训补贴。支持大型企业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对考核评估排名前10名的市级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给予10万元奖补,其中,对承担并完成省乡村振兴考核指标任务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奖补标准提高到20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引进培养高技术技能人才。支持企业积极参与享受国家省市级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等申报推荐工作。对企业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家级、省级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给予2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和奖励;对企业柔性引进国内外技能技术专家年薪达到3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薪酬的20%给予企业薪酬补贴;对在世界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的选手,以及在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6名的选手,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二)支持企业搭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平台。鼓励企业设立技师工作站,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领办人8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设立专家工作站柔性引进人才,对获评优秀专家工作站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对专家工作站产生的优秀科研成果,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成果奖励。对新设立博士后站(基地)的单位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设站资助,对招收1名以上博士后进站(基地)的单位当年给予2万元至5万元科研资助,对年度考核前10%的站(基地)给予30万元资助;对进站(基地)博士后连续2年给予每月7000元生活资助,对承担创新项目的,给予每人5万元至10万元项目资助。
  四、鼓励创业扩大民营经济体量
  (十三)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业者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按规定给予6000元、12000元的创业补贴。符合创业带动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以及申领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增加补贴额度,以上创业补贴累计不超过30000元。
  (十四)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小微企业可享受最高400万元、最长2年贷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小微企业借款人按实际贷款利率50%的财政贴息。个人创业可享受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可享受最高99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均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财政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十五)加强高质量公共创业资源服务。举办“创·在青岛”创新创业大赛、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等各项赛事活动,开展“青创四季”、创业城市合伙人创业能力提升营、“源来好创业”资源对接、创业培训、路演沙龙系列活动,搭建展示交流、资源对接平台。
  五、推动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十六)加强企业用工指导。指导企业落实劳动法律法规,推广电子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动企业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带动中小微企业聚集的产业链供应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十七)强化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优化劳动争议“大数据监测预警+跨部门联动处置”工作机制,深化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源头预防。以用工人数较多、劳动争议多发的民营企业为重点,完善劳动争议内部协商解决机制。推动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广泛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盟,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化解劳动纠纷能力。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深化“互联网+调解仲裁”建设,提升调解仲裁便利度。
  (十八)优化劳动保障监察服务。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落实行政处罚法“轻微违法不处罚”规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稳定预期和公平市场环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涉及政策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落实。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执行。鼓励各区(市)结合实际,出台本区(市)人社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措施。
  附件:
  1.青岛市人社业务部门联系方式.doc
  2.各区(市)人社业务经办机构联系方式.doc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相关附件:
1.青岛市人社业务部门联系方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