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市监法[2024]1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4-10-8
实施时间: 2024-12-1
失效时间: 2029-12-1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江苏 上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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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局机关各处(室、局),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药品监管局:
  现将《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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