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政协第二次会议第392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9-6
实施时间: 2024-9-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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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屈金冈、刘洁、刘国兴、李豪、林显春、羿克、雷西萍和王洪代表:
  你们好!《关于出台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无票抵扣经营成本实施细则的提案》(第392号)收悉。首先衷心感谢你们对我们税务工作长期以来的支持和关心。该提案聚焦律师行业公益法律服务热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切合实际,符合律师行业需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我局经过认真研究,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外省税务部门工作实践,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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