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规[2024]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8-26
实施时间: 2024-9-5
失效时间: 2029-9-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6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加强湿地保护,财政厅、省林草局制定了《四川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26日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