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4年第10期[下半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10-30
实施时间: 2024-10-3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3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1.如何对蓝字数电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答: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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