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24-10-23
实施时间: 2024-10-29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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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
  为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及配偶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按照本市现行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15%的首付款,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贷款额度计算等其他政策按照本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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