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提示做好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文时间: 2024-7-31
实施时间: 2024-7-31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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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成员:
  为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以下统称企业)、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增进机构)及资产支持证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现就披露安排通知如下。
  一、企业、增进机构应按规则要求披露定期财务信息
  (一)截至2024年8月31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仅存续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境外非金融企业应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时间披露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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