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1-8
实施时间: 2024-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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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要求,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和《财政部关于期限、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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