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7]190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9-5
实施时间: 2017-10-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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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自2017年10月1日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收全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代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按规定应缴纳的电影专项资金。
  二、代收时间:自2017年10月1日起。
  三、代收地点:为方便缴费单位,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费实行全市通办,具体代收地点为各区地税局综合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见附件)。若代收地点发生变化,由市地税局在地税外网(网址www.tax861.gov.cn)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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