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20]2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0-6-29
实施时间: 2020-1-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11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鲁政办字〔2020〕77号)有关规定,现将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