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均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地[1998]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1-7
实施时间: 1998-1-7
失效时间: 2009-8-26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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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最近一些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要求按我局沪地税地(1995)52号文件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我局沪地税地(1995)52号文件是指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签订的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合同,受让方需要拆除地面建筑物进行七通一平后重新开发;而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下同),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我局沪地说地(1995)52号文件规定的情况,因此,对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的土地增值额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额=出售房地产取得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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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