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自律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评协[2024]3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4-9-30
实施时间: 2024-9-3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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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规范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自律惩戒委员会工作,保障自律惩戒决定的合法、公平及公正,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修订了《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自律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自律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9月30日

  附件: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自律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规范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简称“深评协”)自律惩戒委员会工作,保障自律惩戒决定的合法、公平及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深评协对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自律惩戒,适用本工作规程。
  本工作规程所称会员,是指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本规程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管理规定、资产评估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自律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深评协自律惩戒工作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简称“中评协”)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中评协〔2024〕8号)予以自律惩戒: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二)违反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
  (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准则的;
  (四)违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
  (五)存在其他应予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自律惩戒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对深评协予以的自律惩戒,会员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自律惩戒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相关办法提起申诉。
  第七条 本工作规程是自律惩戒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对深评协自律惩戒委员会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深评协自律惩戒委员会对会员所提出的各种自律惩戒决定和处理意见,需经深评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章 自律惩戒委员会的性质及成员
  第九条 深评协理事会设立自律惩戒委员会,负责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惩戒的实施。
  深评协自律惩戒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深评协秘书处,承担自律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根据需要,自律惩戒委员会可以聘请律师参加本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条 必要时,深评协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负责监管的工作人员可列席自律惩戒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三章 自律惩戒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自律惩戒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对经秘书处调查核实的会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自律惩戒建议和处理意见,并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对经司法、纪检、监察、财政等政府部门调查核实并批转我会处理的会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自律惩戒建议和处理意见,并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章 自律惩戒的种类和运用原则
  第十五条 对会员的惩戒决定应符合《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以及有关资产评估行业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予自律惩戒的会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以下自律惩戒: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惩戒:
  (一)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前主动改正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违规行为后果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前主动向深评协报告,并且作出书面反省的;
  (三)其他可以减轻惩戒情形的。
  对会员应当予以警告,但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免于惩戒。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惩戒:
  (一)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检查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报复、阻挠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涂改、丢弃证据材料的;
  (三)其他应予加重惩戒情形的。
  第二十条 会员有本工作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应当受到惩戒的,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数种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惩戒档次予以惩戒。有三个或三个以上行为应当受到同档最高惩戒的,应当视情形加重一档或更高档次予以惩戒。
  第五章 自律惩戒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深评协秘书处应将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提交自律惩戒委员会,由自律惩戒委员会主任召集会议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事实不清的调查报告退回深评协秘书处重新取证。
  第二十二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计算基数为不存在回避情形的成员数量)出席,并以投票表决方式提出自律惩戒建议,经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将自律惩戒建议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提出自律惩戒建议之前,应当向当事方发送《自律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方自律惩戒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方有异议的,可自接到《自律惩戒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深评协秘书处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当事方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自律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当面听取当事方的陈述和申辩后,根据不同情况做出是否予以自律惩戒建议的决定。当事方逾期不作陈述和申辩的,自律惩戒委员会应当做出自律惩戒决定建议。
  第二十四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应当对所作的自律惩戒建议形成自律惩戒建议书,并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自律惩戒建议应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做出决定方为有效;深评协认为会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除名的,应当将对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结果、相关证明材料和处理建议报送中评协,由中评协根据违法违规事实作出自律惩戒决定。
  第二十六条 惩戒决定形成后,深评协秘书处向当事方发送《惩戒决定书》。当事方对《惩戒决定书》提出申诉的,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深评协理事会设立申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深评协秘书处,承担申诉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惩戒工作结束后,深评协秘书处应将惩戒情况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并及时报告资产评估行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出席自律惩戒委员会召集的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成员应对尚未经过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惩戒建议及其案件审议情况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主任委员可提请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免去其成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自律惩戒工作人员与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以下亲属关系及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当事方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自律惩戒工作人员与当事方有亲属关系的;
  (二)自律惩戒工作人员与当事方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自律惩戒公正实施情形的。
  自律惩戒工作人员包括惩戒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
  亲属是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第三十二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成员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自律惩戒委员会成员资格、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担任深评协专门专业委员会成员的处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惩戒工作期间就惩戒事项与当事方私下接触的;
  (二)串通表决或诱导表决的;
  (三)泄露惩戒事项审议情况和表决具体情况的;
  (四)利用惩戒事项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第三十三条 当事方或其他受托人说情干预、打听审议情况、过问表决结果的,自律惩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深评协秘书处报告。
  第三十四条 深评协理事会在审议案件及自律惩戒决定时,应执行前述规定的工作纪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会员违反深评协其他自律管理制度予以自律惩戒的,组织实施流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深评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经深评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自律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深评协[20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