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修改会计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24]4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9-30
实施时间: 2024-9-25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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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该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新修改会计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新修改会计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会计法修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新修改会计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要注重宣传实效,2024年9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全省集中开展系列学习培训宣传活动,动员广大会计人员积极参与,保持宣贯热度,形成上下联动、全员覆盖的格局;要强化组织实施,紧密结合“财会监督加强年”工作部署,坚持立法与实施并重,把新规定、新要求贯穿到会计管理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切实做好立法工作“后半篇文章”,进一步提升现代会计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加强学习培训。
  1.财政系统全员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新修改会计法列入党委(党组)重点学习内容,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新修改会计法的立法原则、基本制度和各项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举办新修改会计法专题培训讲座等形式,集中组织新修改会计法学习,2024年年底前完成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全员培训。
  2.机关事业线上学习。将新修改会计法列入领导干部网络学院普法教育必修和选修课程体系,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相关视频和课件。将新修改会计法知识纳入年度学法用法考试范畴,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面理解和深入掌握新修改会计法。
  3.会计人员广泛培训。将新修改会计法列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必修课程、高级会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必学内容。鼓励各级财政部门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分类分层开展线下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和研学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自主组织学习培训,实现新修改会计法培训对会计人员等群体的全覆盖。
  4.融入高校财会教学。积极推动新修改会计法学习进高校,将其作为高校财会类专业学生经济法课程的必学内容,通过理论学习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将新修改会计法的精髓有机融入教学活动。
  (二)广泛开展宣讲宣传。
  5.加强平台宣传推广。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有关学习宣传活动安排,广泛动员和组织各类相关人员参加财政部举办的在线网络答题,答题成绩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相挂钩。省财政厅通过《浙江财税与会计》开辟学法专栏,向企业、会计中介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人员约稿,深入宣传报道全省财政系统学习贯彻新修改会计法动态信息和学法感悟。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综合运用短视频、案例解读、网络知识问答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宣传。
  6.拓宽线下宣传渠道。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法治宣传部门的工作协同,共同推动新修改会计法宣传教育的广泛覆盖,在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会计类考试考点等人流量大、关注度高的特定场所,采取滚动播放宣传视频或标语、放置宣传展板等形式,开展沉浸式宣传推广,有效提升社会公众对新修改会计法的关注与了解。
  7.深入基层开展宣讲。充分发挥会计学(协)会专业优势,结合“百团千师助万企”等“三服务”主题活动,组织高层次会计人才等入企服务、送法下乡镇(街道),帮助基层单位和企业负责人等全面了解新修改会计法,推动各类会计主体规范会计行为,依法办理会计事务。
  (三)深入推进贯彻落实。
  8.贯彻落实配套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推进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高质量实施,重点做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关于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等会计法配套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要全面梳理涉及新修改内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等,与新修改会计法及配套制度要求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或清理。
  9.主体责任对照整改。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新修改会计法的具体要求,对会计人员配备不齐全、会计机构设置不合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等突出问题,积极开展整改,明确整改目标、整改内容和整改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部门和单位的指导与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10.强化会计监督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持续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加大对财务造假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提升监管效能。要建立健全各级财政部门与刑事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间执法信息沟通、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等机制,推动巡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联动协同,形成执法合力,持续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会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把新修改会计法学习宣传摆在重要位置,加强与相关部门、会计协(学)会的协调配合,形成财政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将新修改会计法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新修改会计法普法宣传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确保新修改会计法的精神实质贯穿于会计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要力戒形式主义,秉持“过紧日子”的原则,厉行节约,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平台,提高学习宣传的实际效果。
  (三)坚持惩教结合。
  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充分利用会计监督成果,有效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通过曝光会计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强化震慑,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法规范开展会计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