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缴费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医保规[2024]1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7-1
实施时间: 2024-7-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7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切实保障新......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