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十四五”期间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商务规[202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海关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发文时间: 2021-9-10
实施时间: 2021-1-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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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外资企业(外资研发中心):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税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将厦门市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办法通知如下:
  一、核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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