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商务[2024]19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7-1
实施时间: 2024-7-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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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按照《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以及《福建省商务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商务〔2024〕85号)和《福建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商务〔2024〕110号)等文件要求,实施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厦门市商务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厦门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操作细则》,现予印发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4年7月1日

  厦门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操作细则

  第一章 补贴时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补贴时间。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二条  补贴对象。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对象须为个人消费者。报废旧车的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消费者为同一人。
  第三条  补贴范围。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且所购乘用车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厦门市的,可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
  第四条  补贴标准。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置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可申请10000元/辆补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的,可申请7000元/辆补贴。报废注销1辆旧车只限补助其所购买的1辆乘用车新车。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本细则所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报废旧车并购买二手车的,不在本实施细则支持范围内。
  第二章  补贴申请
  第五条  申请时间。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
  第六条  申请端口。通过登录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或抖音、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等“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提交申请信息。
  第七条  申请信息。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应填报上传下列材料:填报申请人身份信息,上传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正反面照片;填报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的开户行、卡号、银行预留的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填报报废汽车信息,需填报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填报购置新车信息,需填报购置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第八条  材料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旧车报废后,需在公安部门完成注销登记,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2024年7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交管12123”APP下载机动车注销证明电子版)。新车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应在公安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登记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以上所有信息及材料,持有人均应为申请人。申请人要确保以上所有材料照片或扫描件清晰、完整。
  第九条  材料审核。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开展比对联审。商务部门原则上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公安、工信等部门的比对联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审核结果反馈。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资料齐全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情况的,退回申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完成补正,逾期未申请,或逾期未按要求补正信息的,均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补贴发放。市商务主管部门原则上每月两次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并经财政部厦门监管局复核同意后,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补助和地方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根据销售新车的企业纳税所属地确定分担区,区级承担部分由各区通过市对区年终体制结算上解。
  第十三条  资金安排。市商务局根据我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保有量等指标,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建议统筹安排预算,并由市商务局按补贴兑现进度分批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结算。政策实施期间,厦门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以旧换新给予补贴,与消费者据实核算。
  第十五条  资金清算。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及时汇总全市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并报财政部厦门监管局审核后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最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进行清算。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成立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主管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审咨询电话,市财政、发改、公安、税务、工信、环保等部门明确专班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如下:
  市发改委配合市商务局统筹开展汽车以旧换新相关工作。
  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补贴信息审核、汇总统计等工作;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单据证明进行形式审查,核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做好经费保障,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需求,经财政部厦门监管局审核同意后,会同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做好资金保障监管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报废机动车注销、乘用车新车注册登记管理等与补贴相关信息的核实与查询,统计报废机动车注销、乘用车新车注册登记等车辆相关数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核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有关燃油车排放标准问题的解答。
  市税务局负责《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要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完善兑付流程。各相关部门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加快制定完善补贴申请兑付流程,形成高效畅通的“补贴受理、审核、拨付”闭环,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加快推动实施。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积极宣传引导。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汇聚多方合力,利用线上线下资源,做好政策宣传,优化便民利民措施,畅通末端消费服务,打造多样化消费场景,举办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促消费活动,落实好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