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24]2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4-9-5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关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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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加大封关运作压力测试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称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以下称有关单位),进口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本政策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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