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017号提案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6
实施时间: 2024-5-6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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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由贵厅主办,省税务局等协办的省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民进省委会提出的《关于做好“土特产”文章赋能乡村振兴的建议》(第0017号)收悉。该提案第1点第三条“地方政府对农产品企业在土地的税收的优惠减免上积极作为”的内容涉及税务部门职能。现将我局相关意见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省及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无权自行制定税收政策包括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主要职责是全面、及时、准确落实税法及税收政策规定。
  为有效推进乡村振兴,支持农产品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依法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依法抵扣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是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2027年12月31日前,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方面。202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一步,全省税务部门将继续扛牢减税降费政治责任,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支持乡村振兴发展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着力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为支持乡村振兴贡献税务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