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67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22
实施时间: 2024-5-2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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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您提出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外汇结算,允许较大幅度内的超收或短收的建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真实合法海外仓交易形成的差额,均可在银行直接办理结算,并无超收、短收比例的限制。
  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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